內部審核職權 會計人員為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同各單位查閱簿籍、憑證、暨其他文件 ,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慝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覆。 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校長。 關係經費負擔或買賣契約,非經主辦會計人員事前審核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 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對外之收款收據,非經主辦會計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者,不生效力,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另定辦法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