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物 審 核

營繕工程及購買定製定變賣財物金額達稽核限額,須經稽核小組會議通過。
營繕工程及財物購置之審核要點如左:
甲、 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之案件,應經過事前之申請程序,並經查明確己列 有預算者。
乙、 營繕工程與財物購置之案件,其金額以達政府所定稽查限額十分之二以上者,應辦理招標、比價或議價。(採取任何一種)應公開招標或比價之案件,須有三家以上投標廠商參加,方得開標,三家以上廠商開具估價單方得比價。並由總務部門主辦,送會計部門會核後,簽請校長核准,方得舉辦。
採行議價應具有左列條件之一:
1. 同一地區僅有一家出售此項財物者。
2. 購置財物屬於原有設備之部份更新而無代用品可恢復其效能,必須向原製造廠商議購者。
3. 為配合已有設備連繫整體操作,所購置之財物必須指定廠牌方能達成預期效能,而向製造廠商議購者。
4. 舉辦案件係採用新方法,具有專利權益者。
5. 舉辦案件具有特殊施工技術,經公開招標二次而無其他廠商可承攬者。
6. 舉辦案件基於安全因素要求須有實績者。
7. 舉辦之營繕工程,在偏僻地區,無二家以上之廠商者。
8. 購置房地產者。
9. 由公營事業機關承辦營繕工程或向公營事業機關買賣原料器材者。
10. 其他確因特殊理由必須以議價方式辦理者。
總務部門應於招標比價前檢附有關文件,如工程圖說,預 估價格之資料,投標須知,契約草稿等,先送主辦會計人員檢具意見,應注意:
1. 程序是否合法。
2. 單價是否合理。
前條契約條款與付款條件之審核,應注意左則要點:
1. 契約所載條款應與一般習慣上應有者相合。
2. 雙方權利義務應予載明。
3. 付款條件與工程進度或交貨數量應相配合。
4. 逾期罰款應明白訂定。
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之驗收,由總務部門主辦,其具有專門技術應由專門技術人員 負責辦理,主辦會計人員派員監辦。
各參加人員職責如左:
1. 總務部門人員負責辦理財物數量之驗收。
2. 專鬥技術人員負責財物之品質檢驗,為技術性之驗收及簽證。如確無專門技術人員得另派其他適當之人員辦理之。
3. 監辦之會計人員,應對驗收之程序負責審核,如在驗收過程中有疑問時,應即提出.由有關人員負責說明.並列入驗收紀錄。
現金及有價證券之審核要點如左:
1. 現金之收入與支付除零用金外應根據主辦會計人員核簽之收支傳票執行。
2. 自行收入之現金應依規定發給收據與付款人。
3. 會計人員檢查庫存現金及零用金如發現有以收據抵現情事,應逐一查核其收據,倘有疑義應簽報校長核辦。
4. 應存入銀行款項,是否已悉數照預定日期存入指定之銀行。
5. 會計人員檢查有價證券,除注意其票面金額是否與帳載相符外,並應注意票息有無按期兌領有無盡善良之保管責任。
財產與物品之審核應注意要點如左:
1. 財物之收發結存應有完整之紀錄。
2. 損壞之財物己否採取適當之處置。
3. 財物之報廢及廢品之變賣、應經校長之核准及會計人員之簽發。
4. 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依照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5. 會計人員對不動產及財物之增減保管情形,最少每年應檢查一次,並應查明己否辦理財團法人變更登記。